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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130255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1年1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具輔具流通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
  • 一、目標 (一)使本市各特教資源中心及各校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輔助器材(係指教 具輔具)資源流通,以達充分運用之成效。 (二)就讀本市之特殊教育學生能依其個別學習需求,獲得必要之教育輔 助器材。 (三)運用科技教育輔助器材,增進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成效,提升本市特 殊教育相關服務品質。
  • 二、服務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生。
  • 三、流通借用 (一)輔具的提供以借用現有輔具或可達相同功能之現有替代輔具為原則 。 (二)學校購置教育輔助器材前,應先向教育輔助器材管理單位(係指本 市其他學校或相關特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器材管理單位)查詢是 否有可供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以珍惜物資共享資源。 (三)學校因應校內特殊教育學生需求,除教具外,需經相關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治療師)評估通過並填寫輔具建議單向器材管理單位提出 借用;教育輔助器材出借前,借用學校應出具財產借據向器材管理 單位辦理借用。 (四)借用學校、學生及家長應負保管責任,並依照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教 育輔助器材,特定器材應由器材管理單位向借用學校之個案管理教 師(以下簡稱個管教師)、學生指導使用方式並確認後始得借用。 (五)如遇下列情況應將所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送回器材管理單位: 1.借期期滿。 2.該項教育輔助器材不符合學生學習所需。 3.學生畢業、休學或轉學至本市以外學校。 4.該項教育輔助器材不堪使用。 (六)器材管理單位出借之教育輔助器材,僅供在校使用為原則。 (七)借用學校管理之輔具提供學生在家使用之規範 1.借用輔具僅限在校期間個人使用之輔具;共用或維護中之輔具不 予出借。 2.輔具需經專業評估出借在家使用之必要性,並經治療師、個管教 師確認學生及家長已正確瞭解輔具之操作方法並保證依正確方式 使用,方可申請借用。 3.輔具出借前,治療師、個管教師、學生及家長應確認輔具之安全 性及可用性,並由家長簽具借用單。使用期間如有損壞,家長應 立即通知學校並送回維修。 4.借用輔具在家使用及返還時,均由家長負責載運輔具。 5.借期期滿應將輔具整理後主動返還學校,未能於期限內返還者, 不再提供借用。 (八)升學或轉學時,由新就讀學校、幼兒園辦理新借或續借事宜。 (九)學校應協助學生及家長提出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教育輔助器材 若屬自然耗損,其維護費由器材管理單位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 因學生不當使用發生毀損,應負維修責任;如因故遺失,應依規定 程序賠償。出借之教育輔助器材相關耗材由學生及家長負擔新購耗 材費用。 (十)輔具如於使用年限內損壞者,僅可向器材管理單位辦理借用現有輔 具。 (十一)申請輔具經審核通過並已購置者,如自行放棄,於 2 年內以現 有輔具提供借用。
  • 四、借用手續 (一)借用學校 1.出具財產借據,借據上載明學生姓名及年級、借用教育輔助器材 名稱、數量、借用期間,向可借出之器材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 2.借期以出借日至該學年度結束(每年 7 月 31 日止),如需續 借,應由原就讀學校或跨教育階段新學校再行填寫借據。 3.出借學校審核通過後,借用學校應自行派員領取教育輔助器材為 原則。 4.輔具提供學生在家使用者,如屬於本市各特教資源中心所屬之輔 具,應將輔具借用單影本乙份送相關特教資源中心備查後,方可 出借。 (二)器材管理單位 1.審核借用學校之財產借據,確認相關資料正確無誤後,於 1 週 內辦理出借或回復。 2.如不同意出借,應載明理由,告知借用學校,並退回借據。
  • 五、借用與歸還教育輔助器材以本原則處理之,惟詳細相關規定,由器材 管理單位於出借教育輔助器材前向借用學校人員、個管教師及學生說 明。
  • 六、教育輔助器材採購及管理 (一)教育輔助器材採購 1.負責單位 (1)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學前教育階段輔具(視聽障類除外) (2)北區特教資源中心:高中、國中、國小教育階段輔具(視聽障 類除外) (3)視障教育資源中心:各教育階段之教育輔助器材 (4)聽障教育資源中心:各教育階段之聽障輔具、溝通輔具 2.注意事項 (1)採購國內精良產品。 (2)教育輔助器材經審核小組評估通過後購置。 (二)教育輔助器材管理 1.教育輔助器材資料登錄:各特教資源中心採購作業結束後,需建 置新購教育輔助器材彙整表,送西區特教資源中心,以利資料匯 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依規定採購之所有教育輔助器材皆應上網 登錄。 2.教育輔助器材盤點:每年 7 月 15 日前各器材管理單位需進行 教育輔助器材數量統計,並送西區特教資源中心,以維護資料正 確性。 3.教育輔助器材維修:各器材管理單位應定期維修教育輔助器材。
  • 七、教育輔助器材聯絡單位 (一)各特教資源中心 1.南區特教資源中心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秀明一段 169 號 電話:86615183 轉 706 2.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207 巷 3 號 電話:28749117 轉 1600、1603 3.視障教育資源中心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207 巷 1 號 電話:28740670 轉 1600~1611 4.聽障教育資源中心: 地址:臺北市重慶北路 3 段 320 號 電話:25924446 轉 603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8 樓 電話:27256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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