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為善用民間資源,鼓勵民眾參加搜救犬馴養工作,提升搜救犬能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貳、本作業要點所稱之寄養家庭係指提供搜救犬寄養及照護,並定期參與本局搜救犬相關訓 練之個人、家庭或團體。
- 參、寄養家庭之申請、條件及管理: 一、申請方式與資格: (一)申請方式:住居 1樓且有庭院或空地面積達1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填妥寄養 家庭申請書(附件 1)向本局申請(以臺北市民為優先考量),若本局提供 之搜救犬寄養數量不足申請家庭數量時,由本局搜救犬小組依申請意願、住 居庭院或空地面積、相關配套措施等因素綜合考量,排訂優先順序。 (二)契約簽署:審查合格,經簽署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寄養契約(附件 2) 者,得由本局搜救犬小組提供 1隻搜救犬寄養(每 1寄養家庭以申請 1隻為 限),契約有效期間以 1年為原則,期滿應重新向本局申請或終止契約。 二、寄養家庭條件: (一)搜救犬飼養(活動)空間:應備有供搜救犬獨立之休憩空間,並經本局搜救 犬小組所有成員實地勘查並確認其房舍及活動空間符合搜救犬寄養需求。 (二)搜救犬運動量:寄養家庭能提供搜救犬每日運動量達30分鐘以上。 (三)馴養及訓練知識:因搜救犬為特殊之工作犬,寄養家庭成員需具備一定程度 的馴養及訓練搜救犬知識,所需能力由本局另訂之,以維持搜救犬出勤之功 能。 三、寄養家庭管理 (一)本局搜救犬小組馴犬員每月至寄養家庭進行例行性訪視,同時與搜救犬進行 搜救技能練習,並對搜救犬馴養問題提供改善方法;另寄養家庭應出席本局 搜救犬隊訓練課程,每季至少 1次且累積時數達 3小時以上。 (二)搜救犬寄養期間,寄養家庭非經本局授權、同意,不得以搜救犬進行任何宣 傳廣告或其他以營利等目的之活動,違者依搜救犬寄養契約辦理。 (三)寄養家庭不得將搜救犬飼養於寄養家庭之房舍以外之處所,若因故短期內( 1 日以上)無法照顧搜救犬,應事先(以至少 1週前為原則)通知本局搜救 犬小組,以利安排搜救犬返回犬舍寄宿事宜,寄養家庭負有接回和載送之義 務。 (四)寄養家庭因故終止寄養關係時,需事先(以至少一個月前為原則)通知本局 搜救犬小組,以利進行相關作業。 (五)本局得視搜救犬訓練、演習、勤務等因素,暫時取回搜救犬,寄養家庭不得 拒絕。 (六)搜救犬寄養期間,本局得隨時終止寄養契約,並取回搜救犬。
- 肆、寄養家庭對搜救犬之飼養與照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犬隻之飼養: (一)寄養家庭須遵照本局搜教犬小組指導之方法飼養搜救犬,給予搜救犬必要之 環境和訓練。 (二)寄養家庭應善盡照顧義務,如犬隻損壞家具、設備用品或造成人員傷亡等, 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寄養家庭未經同意,不得飼養搜救犬以外之動物。 (四)搜救犬之飼料及相關副食品由本局負擔,並依犬隻於搜救犬隊飼育時之食量 向本局搜救犬小組申請領取,每次以 1個月份量為原則。 (五)搜救犬有生病或其他異常情形需就醫時,應立即通知本局搜救犬隊並由本局 搜救犬小組評估,非危急者由本局搜救犬小組帶往就醫,危急者由寄養家庭 先行帶往就醫,並應請獸醫師開立醫療證明及統一發票或其他符合經費支出 規定之單據,向本局申請經費。 二、犬隻安全之照護: (一)寄養家庭應妥善照顧搜救犬,並維護搜救犬安全,避免搜救犬發生意外。 (二)寄養家庭須對搜救犬之安全及環境防護保持警覺,以防止搜救犬遺失。 (三)搜救犬發生任何狀況或遺失時,寄養家庭應立即通報本局搜救犬小組。 (四)搜救犬於寄養期間死亡者,應提出相關說明予本局搜救犬小組,若經查死亡 原因有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等情事者,依「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 伍、本作業要點有未臻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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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4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寄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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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救字第10435005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