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 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 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
- 二、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施政計畫 辦理。
- 三、實施期間: (一)補貼期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二)申請受理期間: 1.第一次申請自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2.第二次申請自每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
- 四、申請人及補助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 1.一般申請人:年滿 18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 之原住民。 2.單親家庭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且獨自 獨立撫育未成年(18 歲以下)或 25 歲以下大學院校非在職班 、進修班、學分班、空大等同戶籍內之原住民子女者。 3.承租人若非為原住民,得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二)補助資格條件 1.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人口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 公告之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2.所得指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家庭人口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3.依本府租金分級補貼申請標準表家庭不動產限額為 1,237 萬元 。家庭人口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人口持有之不 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4.家庭人口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或未借住公 有住宅、宿舍(含 BOT 案)或本市平價住宅,但個別持有面積 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 5.申請人及申請人配偶皆不得重複申領本計畫補貼或其他同性質之 租金補貼;但同戶籍其他家庭成員因承租不同租賃處而獲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住宅條件: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 「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按 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 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 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 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須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會協助認定 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2.有承租事實且非承租違章建築者。 3.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同址分戶視一戶)。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 屬關係(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5.申請人之租賃住宅已達基本居住水準。
- 五、家庭人口計算基準比照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辦理;應計 算人口範圍認定標準: (一)家庭人口係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 之親屬。 (二)前項人口範圍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家庭人口: 1.已申領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家庭成員。 2.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4.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5.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 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6.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7.在學領有公費。 8.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9.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10.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困難者,須經 本會原住民服務員訪視評估後並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六、補貼標準及期間: (一)補貼標準:
(二)補貼期間: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貼資格者,依實際承租之月份予以 補助。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
補助人口數
低收入戶
單親家庭
第1階
第2階
第3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最低生活費1倍到1.5倍以下)
(最低生活費1.5倍到3.5倍以下)
1~2人
6,000
5,500
5,000
4,000
3人
6,500
6,000
5,000
4,000
4人
7,500
7,000
6,000
5,000
5人以上(含)
8,500
8,000
7,000
5,000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補貼
5,000
若已領取其他住宅補助或優惠折扣者,於扣除該項補貼或折扣後,予以差額補貼。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
(低收或單親)
5,500
1. 契約租金未達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貼。
2. 加入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承租戶,因已給予優惠,不予補貼。
3. 上表各階段最低生活費補貼額度標準以每年公告額度審核辦理。
- 七、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一、二)。 (二)近四個月戶籍謄本影本一份,若無法提供者,得由本會協助查調全 戶戶籍資料;另,列計家庭人口成員(含配偶)與申請人非同戶籍 者,應同時檢具該成員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承租人應同申請人或具原住民身份之配偶) 。 (四)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 (五)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最新核定年度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本市核發之福利證明文 書者免附所得清單,惟須檢附全國財產清單)。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其他收入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合法房屋證明等)。 (八)租賃之住宅基本居住水準切結書。 (九)承租公宅者,應另檢附承租期間任一月之繳費證明單。
- 八、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審核採兩階段審查,區公所受理案件後應依檢附文件逐一審查,並 將受補貼清冊、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會,由本會審查後 分期撥款、函知審查結果。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 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 為限,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三)補貼款項分二期撥付,本會依據承租人承租期間及各區函報清冊覈 實撥款。第一期補貼款於 6 月 30 日前、第二期補貼款於 11 月 30 日前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本會所管東湖 CE 基地國宅承租戶申請本補貼,且符合補貼資格者 ,若申請人(承租人)之租金未按月(20 日前)繳納者,其補貼 款扣抵所欠應繳付租金(含管理維護費,另有逾期違約金,仍應按 逾期月數加收違約金)後,若有餘額,再匯入指定帳戶並函知申請 人。 (五)溢領租屋補貼未繳清者,本會應扣抵溢領後已核准之本會租屋補貼 至繳清為止。
-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當年度同性質租金補貼。 (五)本人或本人配偶已申領 300 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 (六)本人或家庭成員已獲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住宅優惠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注意事項: (一)契約承租起始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貼金額計算方式: 1.起始日:在該月 15 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貼以全月計;在 16 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 2.契約到期日:在該月 15 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貼金額以半 月計,在 16 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二)申請人如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應於異動事項發 生後一個月內(異動事項發生於 12 月份者,應於 12 月 20 日前 )檢附新租賃契約至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本會不另行通知,逾期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且喪失異動事項後補貼資格。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告知當地區公所 ,並自終止之日起本會停止補貼,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補貼 金額。經核准補貼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貼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經 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強制執行: 1.未符合為第四點(二)資格條件所列之無自有住宅或借住規定者 。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3.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4.租賃契約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直系親屬關係。 5.戶籍地或租屋地遷出本市。 (四)本會得派員查核實際居住狀況,申請人不可拒絕。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者,本會應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一、為查核受補助人補助資格,原民會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 調戶籍、財稅等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辦理。
- 十二、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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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5301243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