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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53007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5年1月30日起生效
  • 一、為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學生活扶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 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 、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 四、申請本補助者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 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五、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五月三十一日前。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及年滿十八歲當月為當年度五月、六月、十一月 、十二月或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及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則不受前兩款 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得溯及補發。 本補助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申 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但接受政府 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一百十五元,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 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 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 ),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為準,但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讀同一年級者,不列 入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 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 七、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 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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