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因天然災害發生後,農產業天然災 害未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災損規定時,協助受損農產業 迅速復耕復建,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辦理災害救助作業: (一)農產業災損查報及通報: 1.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各區公所農情調查人員及各區農會協助通 報作業查報災損,本局負責協調統整相關救助工作。 2.受災地各區公所及各區農會查報之災損程度與毗鄰鄉、鎮、市、區災情相近之 受災地各區公所查報結果落差過大時,本局應通知受災地各區公所儘速確認修 正。 (二)災害救助標準及對象: 1.受災地區公所赴主要受災地進行災損勘查確認結果,不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第六條所定救助情形者,本局應就損害嚴重之農作物或農業設施項目(簡 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 施),辦理資材產品(肥料)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現金救助。 2.本作業要點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除災損嚴重之農作物及 農業設施項目經中央同意辦理現金救助外,本作業要點將依中央公布本市天然 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含) 500萬元以上(含),始辦理受災農民 救助作業,未達 500萬元時,則不辦理相關救助。 3.本作業要點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同季同品項農產品,辦理 救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
- 三、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不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損害嚴重之 農作物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 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時,本局應立即通知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受災地區農 會,辦理公告受理災害救助事宜,並應於接到本局通知辦理救助作業申報日翌日 起十日內完成,並以轄內農民之土地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之農民為申辦對象。 (二)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受災農民申請辦理資材產品(肥料)或農業設施項目(簡 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救助時,應填具災害救助申請表(附件一)及定型化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 ),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且農作物及農業設施受損害程度需達 20% 以上,始得向土地所在地區農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 同意書。 4.申請人土地須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 5.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需為合法申請之設施並須檢附核發之同意文件。 6.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之災損情形,應檢附受災佐證資料(攝影 、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為影像存證)。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必要文件。
- 四、災害救助經費核發作業: (一)救助經費核發基準: 1.受災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 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之損害,其救助面積計算以颱風農作物災 害報告表(詳報)災害資料中「換算面積」(公頃)作為資材產品(肥料)及 農業設施(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 生產有關之設施)之救助面積核實辦理。 2.農作物災損部分救助金額計算,以受災土地每公頃 8,000元金額,辦理購置資 材產品(肥料)救助。 3.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救助金額計算,全損以搭建材料費每平方公尺 800元; 半損每平方公尺 400元,辦理現金救助。 (二)災害受理審核及救助經費核撥單位: 1.由各受災地區農會受理轄內受災農民申請,應負責災害救助申請表彙整及確實 完成檢附資料核對,並編製災害救助申請清冊等工作,受災地區農會並需於公 告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將檢具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之災損證明應備資 料及繕寫救助計畫書報送本局審核。 2.本局完成申請案件之抽查及救助計畫之審核後,始將救助經費撥付該受災地區 農會信用部辦理資材產品(肥料)之購置或辦理農業設施(簡易寮舍)(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之現金救助 轉帳。 (三)受災地區農會接獲本局撥付災害資材產品(肥料)購置或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 舍)救助金函後,應即查詢確認匯款紀錄、匯入金額,並將繕造之農戶資材補助 印領清冊及相關資料一併送產業發展局核銷。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農民申請土地面積範圍內夾雜農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或非屬本局同意 災害救助項目者,應覈實予以扣除。 (二)農業設施項目(簡易寮舍)之定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無固定基礎之臨 時性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申請人於地號土地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 貼絲網等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之設施。 (三)災害救助標準均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除災損嚴重之農作物及 農業設施項目經中央同意辦理現金救助外,將對受災農民依本局訂定「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辦理相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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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2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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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0306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自105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