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署)之「安家固園 計畫」,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 除重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本計畫分年分期推動,適用對象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月底截止。 1.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 3層樓以上疑似具結構軟弱 層、位於本市27條救災道路旁或或坐落於本市範圍內之土壤液化區(斷層帶) 之建築物。 2.921或 331震災受損黃單之建築物。 3.坐落於本市範圍內之斷層帶或土壤液化區之建築物。 4.本府興建之國民住宅。 5.民眾認有疑慮,經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二)第二期,自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一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月底截止。 1.第一期上述之對象。 2.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照之 6樓以上非第一期健檢之建築物。 3.民眾認為有疑慮,經本市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三)第三期另行公告。
- 四、本計畫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由管理委員會提 出申請。 (三)公寓大廈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例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 同意比例無限制),由區分所有權人推派代表申請。
- 五、本計畫之適用對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 (二)經公告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三)公有建築物。 (四)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五)補助經費年度相關預算已用罄。 (六)針對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一)~(五)情形外,屬經災害後危 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 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標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及申請耐震能力評 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建築物。
- 六、本計畫健檢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以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外觀為限,不包含個別區分 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 (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部分,以申請人與健檢機構簽訂契約書為準。
- 七、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每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棟)建築物者,得以每一幢(棟)視 為一案。 3.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備有案者,得 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 1.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公尺者,每 幢(棟)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含)者,每 幢(棟)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2.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部分,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 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 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內含百分之十五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 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案件計費方式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公尺者,每幢 (棟)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含)者,每幢( 棟)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四)本計畫經費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告書製作及相 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 八、依本計畫申請老屋健檢應備下列文件: (一)本市老屋健檢補助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權狀或謄本影 本)。 (三)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二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結果報告書影本。
- 九、辦理老屋健檢作業流程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經本局限 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得視申請情況排定優先順序將申請案相關資料函 送申請人指定之健檢機構進行評估,並副知申請人知悉;若審查不通過,另函 檢還申請文件。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送 本局備查。 4.本局備查後,將健檢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經本局限 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函發同意補助核定函,並由申請人持本函逕洽健 檢機構簽訂契約書。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送 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查核定。 4.本局核定後,將健檢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5.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送 本局備查。 (三)依本計畫申請健檢之建築物,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均不得任意公開。
- 十、健檢機構計有四家: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 師公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惟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應以內 政部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公告為準。
- 十一、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詳細評估應附) (三)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四)健檢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補助費請款領據。 (六)契約書影本。(詳細評估應附) 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部分,並得追繳已撥付之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 (二)受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健檢機構未指派符合規定資格之健檢人員親赴現場檢 查。 (三)除案情特殊,經本局個案核准外,健檢機構經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結構耐震 能力初步評估未於一個月內或結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未於四個月內完成健檢報 告書及電子檔。
-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本局動用預備金或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 十四、本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 辦理。
- 十五、本計畫相關補助內容、後續配套措施及其他規定,配合中央政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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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0
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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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4081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6年3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