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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51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13日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自115年08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教學節數,特依高級中等教 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學校除國語文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四節,兼任導師為 九節外,其餘領域或科目之專任教師為十六節,兼任導師為十一節, 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 四、各校減課教師之工作職責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每週總減課 節數如附表三。
  • 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如附表四,不受每週總減課節數 之限制。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 有科目、團體活動指導老師、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 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每週不超過九節為限。
  • 七、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教學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 科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教學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三)團體活動之班級活動課程教學節數,應納入導師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團體活動之社團活動課程教學節數核實計支鐘點費,惟該課程屬 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教學節數計算。每一社團以不少於 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八、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計畫或契約 ,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每週減授總節數計 算。 (一)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 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普通型學校經本市核定設立之科學班班主任之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如下: 1.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2.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二)前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 學生總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1.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2.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學校得於前項 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 九、配合教育部或本局政策之執行需減課之教師,依教育部或本局相關規 定辦理;教師兼任承辦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 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計畫或契約,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其減授節數,不納入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 十、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教學節數超出本注意事項所定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其超時教 學節數(不須再折算),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教學節數應 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 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教學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二)教師超時授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超時授課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 不得超過九節,以上節數均為校內外及日夜合併計算,無課餘時間 及假日之分。惟學期中之代課超時授課節數不在此限,如有特殊狀 況得報局核准。惟設有實用技能學程、國中技藝教育學程、進修部 (學校)者,如確因教學實際需要,經報准本局同意後,其超時授 課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至多十二節。 (三)學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學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鐘點費。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綜合訓練者,寒假以 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教學節數核支鐘點費。
  • 十一、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 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1.日間部:比照第三點附表二之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 2.進修部:比照第三點附表二之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第三點附表二之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 十二、學校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置系統管理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增 置系統管理師一人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其授課節數比照教學組長 。惟考量技術型高中組織編制之特性,學校除得置圖書資源教師一 人外,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者,置系統管理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 者則置二人。圖書資源教師及系統管理師之授課節數比照教學組長 。
  • 十三、學校規劃部定必修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得視學生學習需 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依下列規定實施適性分組教學,並納入教師每 週教學節數: (一)以數個班級為一個班群,並考量學生個人意願及該學科之學習需 求,進行適性分組。 (二)適性分組後有增加授課班級數之必要者,其增加後之總班級數, 以該班群原班級數之一點五倍為限。 (三)適性分組,每班人數以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為原則,並不得 低於十二人。但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十人 。
  • 十四、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領域及擔任之職務,依本注 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領域及擔任之職 務,依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專業及技術教師以教授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 十六、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 、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需減授鐘點事宜,依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 十七、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 每週教學節數;分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週 教學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中班級數換算。
  • 十八、教師教學節數採單一教學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 數後,均視為單一應教學節數。凡超過應教學節數之節數,均可支 付超鐘點費。
  • 十九、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 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 二十、學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本局備查。前項課程計 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師教學節數之 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全學期全部節數: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二)全學期部分節數: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二十一、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其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規定 如下: (一)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全學期全部節數,教 學節數一節,採計為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二)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 動指導: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二十二、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 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 組長之軍訓教官,比照第三點附表二之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及二 級單位生活輔導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擔任教學;再有賸餘 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教學。
  • 二十三、私立學校教師教學節數得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 二十四、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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