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提供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出席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意見,特設 置臺北市無人載具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召集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交通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局交通治理、運輸管理及交通安全業務代表三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資訊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七)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代表一人。 (八)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代表一人。 (十一)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另行遴選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受理執行下列任務: (一)無人載具申請於臺北市轄道路測試案之初步審查事項。 (二)無人載具恢復道路測試之改善措施審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無人載具審查相關議題之研議事項。 前項任務,由本會全體委員執行。
- 四、本會出席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並得邀 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諮詢。
- 五、本會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涉及本身、家族或其任職公司之利益者,應 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召集人發現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交通局派員兼辦之,依本會審理案件需要,擬具初 評意見提案討論。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出(列)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費 用。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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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資字第1150381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5年7月29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無人載具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