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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綜字第1143010289號令修正發布第3~8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2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學生社團、學生自 治組織及人民團體參與或辦理十五歲至四十五歲青年團體活動,促進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自我實踐並發揮創意、成長學習及多元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或經該學校 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另專科以上學校分校或分部 設於本市者,亦同。 (二)依人民團體法由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為參與或辦理青年培訓研習、公共展演、公開競技 、志願服務、體驗學習、議題倡導或其他有助多元發展經本局認定之 團體活動(以下簡稱補助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本局得依青年多元發展政策,公告經費編列基準表、申請期限、受補 助者當年度受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四、申請者應依本局公告所定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補助申請書,含補助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明細。 (二)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相關附件。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繳驗其正本。 本局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五、受補助者參與或辦理補助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受 補助者為第二點第一款適用對象參與或辦理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三 校以上之跨校性或全國性活動,經本局認定者不在此限。 補助申請案件之補助項目及金額,本局得依受補助者(如受補助者為 學校,含其所屬之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當年度已受補助金額、 經費編列基準表、補助活動之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與內容、活動 時間及地點等因素核給之。
  • 六、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准之補助活動計畫書(以下簡稱核准補助計畫書 )確實執行。 核准補助計畫書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活動日前十日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 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補助活動日前十日前 報經本局核准者,應於補助活動結束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本局,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補助之補助活動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者應於預定補助活動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因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預 定補助活動日前通知本局者,應於預定補助活動日之次日起五日內書 面通知本局。
  • 七、除本局另公告之申請期限外,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活動結束次日起二十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請款書,含執行情形成果、活動照片、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 (二)受補助者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影本。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本局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核。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刪減或不予核撥補助 款: (一)補助活動之同一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補助活動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三)未依核准補助計畫書執行。 (四)變更核准補助計畫書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或未經本局核准 。 (五)活動成果效益與核准補助計畫書落差過大。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 九、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訪視核准補助計畫書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 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說明,本局並得作成訪查紀錄表。受補助者無 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 輕重,自作成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次年度起一年至五年期間內,不受理 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三)有第八點所定之情事。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九點所為之抽查訪視。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後, 不再受理,並由本局公告之。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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