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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奉府簽核准訂定全文7點;114年12月22日在內網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人員遴補,辦理控留職缺 聘僱人員自行公開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局控留職缺聘僱人員經專案簽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自行辦理甄選作業者。
  • 三、甄選職缺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以下簡稱事 求人徵才系統)、本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以下簡稱求職徵才網) 及本局網站公告至少七日。
  • 四、甄選職缺之資格條件與工作內容應與本府核定之聘僱計畫相符,除正 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 六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五、本局應就公告徵才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擇優通知初審合格人員參加 甄選。甄選方式以口試為原則,並組成甄選小組,指定三至五人擔任 甄選委員(其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成之甄審委員會委員至少應 有三分之一),辦理甄選面試作業。
  • 六、甄選作業人員及甄選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洩漏秘密或違反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甄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所定情形、為應考人之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含業務科單位主管 ),或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應予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 予以懲處。
  • 七、甄選作業程序如下表: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一)職缺公告

    1、甄選職缺應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求職徵才網及本局網站公告至少七日。

    2、職缺採線上報名。

    本局人事室

    各用人單位

    (二)報名人員資格審查

    本局人事室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下載報名人員資料,會同各用人單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條件。

    本局人事室

    各用人單位

    (三)通知面試

    本局人事室會同各用人單位擇優通知初審合格人員參加甄選。

    本局人事室

    各用人單位

    (四)指派口試委員

    1.本局人事室簽請局長指定三至五人擔任口試委員。

    2.口試委員應就資格審查合格人員名單檢視有無應予迴避情形。

    本局人事室

    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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