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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區字第1156014543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5年2月13日生效
  • 一、為強化基層組織,激勵本府民政人員,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提昇 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 二、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 三、表揚對象及標準: (一)表揚對象:民政局、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及本市殯 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所屬從事戶役政業務以外之現職民政 人員及公共造產業務人員。 (二)表揚標準: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其計算至前一年度十二月卅一 日止,且不含戶政及役政職務年資。 (2)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且最近一年 考績未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4)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表揚者。 2.須具備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 行。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3)對推行里政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事 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
  •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十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確定者。 (二)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者。 (三)其他違法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經民政局審查決定不予表揚者。
  • 五、推薦人數:民政局、殯葬處及各區公所依民政局推薦額度表所列人數 上限內推薦。
  • 六、推薦方式: (一)民政局、殯葬處及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表揚標準所定基本條件、特殊 條件,以及是否有不予表揚情事等辦理推薦初評作業。 (二)受推薦人員填寫推薦表件,推薦單位確實初審,並經機關長官核章 後函送民政局審核。
  • 七、評審方式: (一)由民政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開評審會議,區政督導員擔任評審委 員。 (二)評審委員就各單位推薦資料進行評審,審定後由民政局辦理公開表 揚。
  • 八、表揚:經評審為績優民政人員,其總獎勵額度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發給禮品(券),預算由民政局編 列支應,並由績優民政人員所屬服務機關給予公假一天,應於核定次 日起一年內請畢。
  • 九、經表揚之績優民政人員,民政局後續發現有不予表揚之情事,得撤銷 其表揚資格並追繳當時發給禮品(券)面額相當之金額。
  • 十、本要點內之推薦額度表及推薦表件,由民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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