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人字第1143082255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14年7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各 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稱學校)特殊優良校(園)長,依「公立 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 二、依本要點頒發之紀念章種類,依等級排序如下: (一)鐸光紫心紀念章。 (二)鐸光特等紀念章。 (三)鐸光一等紀念章。 (四)鐸光二等紀念章。 (五)鐸光三等紀念章。 (六)鐸光四等紀念章。 前項紀念章以鐸光紫心紀念章為最高等級,各等級紀念章均不得重複 發給。
  • 三、學校校(園)長,擔任本市市立專任校(園)長職務年資累計達下列 各款標準者,得為特殊優良校(園)長候選人: (一)年資滿二十四年者,為請領鐸光紫心紀念章候選人。 (二)年資滿二十年者,為請領鐸光特等紀念章候選人。 (三)年資滿十六年者,為請領鐸光一等紀念章候選人。 (四)年資滿十二年者,為請領鐸光二等紀念章候選人。 (五)年資滿八年者,為請領鐸光三等紀念章候選人。 (六)年資滿四年者,為請領鐸光四等紀念章候選人。 學校校(園)長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擔任本市市立專任校 (園)長職務年資累計達前項各款標準,而未曾依本要點頒發各該款 紀念章者,亦為各該款特殊優良校(園)長候選人,惟曾獲本府頒發 懋績一等、弼光一等或勤政一等首長政績紀念章者,不再列為前項第 一款請頒鐸光四等紀念章候選人。
  •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各 學層主管科、各學層校長協會及台北市教師會代表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就候選人最近四年校(園)長年資是否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審查: (一)未曾受懲戒或刑事處分,且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年終成績考核均列甲等。 (三)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服務熱忱,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從事教育工作。 (四)推動校(園)務或執行教育政策成效優良有具體績效。
  • 五、通過前點審查者,按以下標準發給特殊優良校(園)長紀念章及獎金 : (一)符合請領鐸光紫心紀念章者,頒發鐸光紫心紀念章一枚,並給予獎 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符合請領鐸光特等紀念章者,頒發鐸光特等紀念章一枚,並給予獎 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三)符合請領鐸光一等紀念者,頒發鐸光一等紀念章一枚,並給予獎金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符合請領鐸光二等紀念章者,頒發鐸光二等紀念章一枚,並給予獎 金新臺幣八千元。 (五)符合請領鐸光三等紀念章者,頒發鐸光三等紀念章一枚,並給予獎 金新臺幣五千元。 (六)符合請領鐸光四等紀念章者,頒發鐸光四等紀念章一枚。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