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 (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資格 之一,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調查專業人員之校 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階層及辦理次數如下:
- 三、調查專業人員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階層及辦理次數 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二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二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二次。
- 四、前點各款培訓,依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教育部所定及本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議之課程內容,並由本市 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市教研中心)辦理。
- 五、本市教研中心得視需要辦理各階培訓補課事宜,原則如下: (一)各階培訓限於當年度擇一期完成補訓,惟當年度最後一期可於次年 度第一期補訓,並以一次為限。 (二)未完成補訓者,不得報名參加次一階段培訓,且不得保留受訓資格 及培訓紀錄。 (三)請假或缺課時數超過該階培訓研習總時數達8 小時(含)以上者, 不得參加補訓且不予保留受訓資格及培訓紀錄。 進階與高階培訓之調查演練、報告習作及檢閱視為整體課程,不得缺 課。
- 六、調查專業人員依下列各款次序辦理培訓,相關薦派(送)單位及程序 如下: (一)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學校)薦送願意擔任調 查專業人員之所屬現職人員。 (二)本局薦派所屬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人員。 (三)參與本府性平會之機關薦派辦理性別平等業務之所屬編制內人員。 (四)現任本府性平會專家學者代表委員。 (五)台北律師公會每年依其遴選規定薦送登錄於該公會且有意願擔任調 查專業人員,並經本府性平會防治小組審查通過者。 前項薦派(送)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起訴尚未判決確定、緩起 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七、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局提報本府 性平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調查專業人員進修課程(以下簡稱進修課程)及校園性別事件案 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由本市教研中心每年至少各辦 理一次,其課程內容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每三年參加進修課程一次。 (二)每二年參加教育部、本市教研中心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 八、人才庫包含之個人檔案資料如下: (一)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受訓經歷、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法律專長或外語專長。 (三)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九、本市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一年且一年不 得列入人才庫,期間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參加進修課程或相關案例研討會,未完成者。 (二)經檢舉有其他不適任且未達第十點之情形,經本府性平會審查確認 。 已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 培訓結業證書,且經本府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自本 要點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禁止擔任期間內完成第七點第三項所定進修課程 或相關案例研討會,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十、本市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每三年參加進修課程 ,或每二年參加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於前點禁止期間內,未取得完成進修課程或相關案例研討會之證明 。 (四)有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 (五)有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六)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人員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撤銷、廢止執業 執照、證書之處分者。 (七)未依第八點提供或拒絕公開個人檔案資料者。
- 十一、本市學校應鼓勵所屬人員取得調查專業人員資格,除本局視學校實 際需求外,應依下列人數及班級數標準辦理: (一)每校應至少一名:國民中學班級數一十二班(含)以下、國民小 學班級數二十四班(含)以下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每校應至少二名: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班級數一十三班(含 )以上、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五班(含)以上。
- 十二、為鼓勵調查專業人員參與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得依「臺北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 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獎勵作業要點」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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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教學字第11530867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5年7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