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保字第1153003766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5年1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處理原則)
-
2.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632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1.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保字第904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27-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保字第1153003766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5年1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