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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153028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12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2.01

115年11月04日令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自115年12月0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總 說明(115.11.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嗣於一百十三年五 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為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 要點第三點、第七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國際化之產業發展趨勢,以符合實務需求,納入依法經本國主管機關准予 設立登記之外國法人,得為申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之申請人。(修正規 定第三點) 二、明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作營業使用者應參考市場行情及物價指數等因素訂定 不動產使用費,且土地使用費不得低於使用面積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房屋使用費不得低於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修正規 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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