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5.03.03 法律字第11503500070號書函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款規定參照,該法規定之「政府現有建設」或「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如由政府設置或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即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政府機關將該公共設施管理權限,以ROT或OT方式委託民間管理營運,且仍係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就其因管理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所受損害,如無其他特別規定,仍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等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110.06.11 法律字第11003508760號函
- 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BOT方式辦理開發之公共建設,因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有損害,有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疑義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8450號函
-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5.03 工程技字第09500162361號函
- 關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訂之投資契約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
5.
- 法務部 95.04.24 法律字第0950013917號函
- 關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訂之投資契約及履約相關文件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
6.
- 法務部 93.08.16 法律字第0930700390號函
- 關於漁港法第8條、第9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適用
7.
- 法務部 93.08.16 法律字第0930700390號函
- 關於漁港法第8條、第9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