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3、6、6-1、8~10、15、19、29、32、44~48-1、51-1條條文;增訂第9-1、48-2、51-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5.03.03 法律字第11503500070號書函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款規定參照,該法規定之「政府現有建設」或「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如由政府設置或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即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政府機關將該公共設施管理權限,以ROT或OT方式委託民間管理營運,且仍係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就其因管理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所受損害,如無其他特別規定,仍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等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110.06.11 法律字第11003508760號函
  • 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BOT方式辦理開發之公共建設,因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有損害,有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疑義之說明
3.
4.
5.
6.
7.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