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26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273號
- 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尚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若該等資料之利用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得考量依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7.14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29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3.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9542號書函
- 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因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