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26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273號 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尚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若該等資料之利用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得考量依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