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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修正公布第4、98、112條條文
1.
2.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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