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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80081526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1、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第3項、第13條序文、第7款、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9.2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075號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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