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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北市樂演字第1153000337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廢)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
    第 12 條
    十二、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及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團員依其資格得擇一比照中小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 辦理;經擇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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