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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40149214號令修正發布第7、9、12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12條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9日令修正發布第7、9、12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12條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