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4 條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4-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1045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