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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0-10-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行字第1153040744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5年9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