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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
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
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
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 65、91 條論處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診所於網路刊登藥品資訊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9  月 25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43039775 號函。
          二、按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另按同法第 65 條規定,非藥商不得
              為藥物廣告,違者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0 萬元
              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按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
              務,已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爰要件上,除必須客觀上有刊
              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外,主觀上尚需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
              患者醫療為目的」的訴求,始屬醫療法所稱之醫療廣告。
          四、案內診所網頁除刊登藥品照片、藥價、預訂藥品品項、藥品資訊(包
              含效能介紹),並可加入購物車及選購數量,已符藥事法第 24 條(
              藥物廣告)、第 65 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與能否於該網頁完成交
              易,實非所問。
          五、旨揭刊登藥品為醫師處方藥,需經醫師看診後開立處方,且藥品非屬
              103 年 1  月 24 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048 號公告「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容許刊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爰本案
              亦涉違反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六、另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七、綜上,本案涉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
              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
              65  條及第 91 條論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醫事司、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屏
          東縣政府衛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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