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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5.02.09 府授都設字第11430888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欲於建築基地內設置人工地盤,其最小寬度應達 8  公尺且最小面積應達
100 平方公尺,同時應留設淨寬至少 4  公尺人行步道與道路或臨接道路
之廣場式、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連接
主    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人
          工地盤之最小寬度、面積及有效面積之計算一案,請轉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建築師事務所 114  年 9  月 3  日 114  程發字第 1- 釋
              -001  號函辦理。
          二、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建築基地內擬申請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者,其留設之公共開
              放空間種類包含帶狀式、廣場式、人工地盤及建築物地面層挑空,並
              就帶狀式、廣場式開放空間訂有最小寬度、最小面積等規定。
          三、次查人工地盤係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立體化人工平臺空間,提供人員通
              行、停留或作為公共活動等使用,為確保開放空間有效性與可及性、
              人行通行安全與舒適性,爰參考廣場式開放空間規定,依前述規定申
              請留設人工地盤開放空間,其最小寬度應達 8  公尺且最小面積應達
              100 平方公尺,同時應留設淨寬至少 4  公尺之人行步道與道路或臨
              接道路之廣場式、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連接,以確保其可通達供公眾
              使用。
正    本:○○○○○○公會、○○○○○○○○○○○○○○公會
副    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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