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4.09.25 文藝字第114302710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 兼任公共藝術總顧問、策劃人及專案管理廠商等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之公共藝術設置案,涉公共藝術
審議會委員兼任公共藝術總顧問、策劃人及專案管理廠商等疑義事,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9 月 4 日桃市文演字第 1140018070 號函。
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7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
)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
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三、復依本辦法第 31 條第 1、2 項規定,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
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
四、有關「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建設計畫」公共藝術設
置案【第一期】(下稱航空城設置案)所聘總顧問及團隊,是否係屬
公共藝術顧問或策劃人或專案管理廠商一節:
(一)依本辦法第 30 條規定,專案管理廠商僅限處理行政事務。不得逾
越執行小組或興辦機關(構)權責,提出任何影響全案辦理方向之
引導性意見,如藝術家推薦、徵選方式選用等。
(二)至公共藝術顧問係指聘請公共藝術專家,於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過程中,重點式協助興辦機關(構),包含分析工程與建築空間中
適合設置公共藝術之地點、提出設置理念、各徵選方式之比較分析
等,供執行小組委員做決策參考。另策劃人則係為公共藝術設置計
畫定調,負責統籌全案藝術家,及規劃民眾參與活動等事項之專業
人才。
(三)本案總顧問及團隊,究為公共藝術顧問或策劃人或專案管理廠商,
應由興辦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視實際個案性質及內容,審酌認
定。
五、另航空城設置案如係提送桃園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依據本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桃園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不得參與應審議
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正 本: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