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115.06.11 北市青國字第11530055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貸款人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 9 條所定申請動用 第二年起尚未動用貸款額度時,應仍具在學身分及就學需求
主 旨:「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係為協助青年學子於留學就學期
間減輕經濟負擔,爰貸款人依第 9 條所定申請動用第二年起尚未動用之
貸款額度時,應仍具在學身分及就學需求;倘若申請人已畢業、完成技術
訓練或已非在學狀態者,不得再申請續撥尚未動用之貸款額度,請查照。
正 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