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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115.06.11 北市青國字第11530055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貸款人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 9  條所定申請動用
第二年起尚未動用貸款額度時,應仍具在學身分及就學需求
主    旨:「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係為協助青年學子於留學就學期
          間減輕經濟負擔,爰貸款人依第 9  條所定申請動用第二年起尚未動用之
          貸款額度時,應仍具在學身分及就學需求;倘若申請人已畢業、完成技術
          訓練或已非在學狀態者,不得再申請續撥尚未動用之貸款額度,請查照。
正    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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