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5.06.24 法律字第115035067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海上賽鴿行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地方主管機 關難以就鴿子落海傷亡之事實加以舉證,得否依經驗法則認定該行為已構 成傷害動物之要件而予以處罰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海上賽鴿行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地方主管機關難以就
鴿子落海傷亡之事實加以舉證,得否依經驗法則認定該行為已構成傷害動
物之要件而予以處罰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5 年 3 月 9 日農護字第 1150072233 號函。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得其心證,而為事
實之判斷,若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無違,此項判斷即與完全憑空推測迥
異,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有關來函所詢飼主或船上人員海上長距離放飛鴿子之行為,得否認定
行為人已構成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規定而函
送司法機關審認一節,事涉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有關犯罪事實之
認定,須達到已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與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所
定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進行證據調查之證明力規定有別。是海上賽
鴿行為有無違反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之犯罪嫌疑而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 241 條予以函送告發,仍應由主管機關依上開說明意旨為審認
判斷。檢察機關如接獲主管機關函送,將由檢察官依個案調查證據結
果,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妥適認定是否該當
犯罪。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