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3.07.22 文影字第11310117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
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
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
;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之規
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
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
,仍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
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
說    明:一、有關「代搶代購」樣態 1  節,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
              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代購者是
              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
              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並就個案依權責審認。
          二、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
              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政罰
              法第 8  條之精神係不得以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縱為外籍人士、僑
              生,自有遵守我國法律規定之義務。另有關文書送達,查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第 86 條訂有依申請及依職權准為公示送達、外國或境外
              囑託送達之規定。此外,法務部就外國或境外送達,亦有諸多函釋可
              資參照。貴局應分別就具體個案,衡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
              為合法送達。
          三、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之「販售」定義,衡酌立法意旨
              、文義,並不以出售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
              至貴局所提個案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
              於網路刊登貼文時是否進行退票,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
              力,仍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如於
              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
              詐欺罪未遂之嫌。
          四、貴局得本於權責,衡酌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及行
              政罰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等規定,為適法之
              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