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5.06.30 府授都規字第1153046116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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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