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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二字第86055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申請方式如左: (一)低收入戶者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死 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或親屬予以收殮時,得由同鄉好友於其死亡後二個 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並由該處向社會局申請。 (三)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所)民死亡,由各該收容之院(所)於其死 亡後二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 (四)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名)主者,應由警察機關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處 理後,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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