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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二字第86055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核發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如左: (一)本市冊列有案低收入戶(以下簡稱低收入戶)。 (二)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所)民。 (三)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名)主者。
  • 三、申請方式如左: (一)低收入戶者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死 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或親屬予以收殮時,得由同鄉好友於其死亡後二個 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並由該處向社會局申請。 (三)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所)民死亡,由各該收容之院(所)於其死 亡後二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 (四)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名)主者,應由警察機關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處 理後,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 四、應備文件如左: (一)低收入戶卡(非低收入戶免繳)。 (二)埋(火)葬許可證。 (三)墓地或靈骨堂(塔)使用證明書(埋葬許可證已註明葬於本市公墓者,可免附墓 地使用證明書)。 (四)法院檢察官或醫院填發之死亡證明書。 (五)戶籍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與死者具家屬或親屬關係,由本市殯葬管理處及救助 機構向社會局申請者免繳)。
  • 五、申請流程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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