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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5-1003
全部
民國 81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3544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發展,籌措重大專案建設資金,特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府舉辦左列重大建設,其資金一時缺乏適當財源者,依本辦法籌措之。 一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二 重要道路工程。 三 捷運工程。 四 橋樑工程。 五 防洪治水工程。
  • 第 3 條
    專案建設資金之籌措,以新台幣六百億元為最高累計動支額度,其利率與臺 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市銀行)協商議定,並採經建籌措方 式由臺北市銀行承貸,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 前項建設資金得事先協調臺北市銀行預為籌備。
  • 第 4 條
    各項專案建設計畫應分別編製特別預算者,送經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 會)審議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執行。
  • 第 5 條
    經建借款於前條程序完成後,按每一專案建設計畫實際需要及通本付息時間 ,由主辦機關與臺北市銀行依第三條規定簽訂貸款契約,並由本府保證之。
  • 第 6 條
    經建借款所需還本付息經費,依約定期限,分別列入本市年度總預算償還。 但如因市庫存款充裕,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執行,並徵得市議會及審計機關同 意後,得以庫款先行償還。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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