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發展,籌措重大專案建設資金,特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府舉辦左列重大建設,其資金一時缺乏適當財源者,依本辦法籌措之。 一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二 重要道路工程。 三 捷運工程。 四 橋樑工程。 五 防洪治水工程。
- 第 3 條專案建設資金之籌措,以新台幣六百億元為最高累計動支額度,其利率與臺 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市銀行)協商議定,並採經建籌措方 式由臺北市銀行承貸,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 前項建設資金得事先協調臺北市銀行預為籌備。
- 第 4 條各項專案建設計畫應分別編製特別預算者,送經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 會)審議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執行。
- 第 5 條經建借款於前條程序完成後,按每一專案建設計畫實際需要及通本付息時間 ,由主辦機關與臺北市銀行依第三條規定簽訂貸款契約,並由本府保證之。
- 第 6 條經建借款所需還本付息經費,依約定期限,分別列入本市年度總預算償還。 但如因市庫存款充裕,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執行,並徵得市議會及審計機關同 意後,得以庫款先行償還。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