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 (一)設置範圍: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週設置安全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 造圍牆或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不 在此限。 (二)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 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 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達3公尺以上。 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置防溢座,使基地用水不致溢到基地外 。 高度3公尺以上之安全圍籬,其防溢座尺寸應達60公分高、30公分寬,高度未達3 公尺之安全圍籬,其防溢座尺寸應達30公分高、15公分寬。 (四)施工門:工地出入口應設置厚度達1.2公厘厚之鐵門 ,鐵門自地面 1.8公尺以下 不得透空。 (五)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標示板(如附圖)標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 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開挖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工 地且多面臨路者,應於每一鄰向距離出入口每50公尺處增設一告示牌。僅對向雙 面鄰路者,應於各面增設一告示牌。 (六)綠美化:安全圍籬須以彩繪、帆布、貼紙、設置綠化植栽等方式綠美化,並經設 計規劃。 安全圍籬臨接10公尺以上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採密植方式綠化。但因地下室開挖施工期間且無法 設置者,不在此限。 綠美化設施設置不得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七)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八)警示燈及安全照明:圍籬應每隔2.25公尺至 6公尺、突出處、轉角、施工大門處 設立警示燈,並於適當間隔設置照明設備,以利夜間人車通行安全。 (九)安全維護措施:結構體完成、鷹架與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為維護公共安全 及交通,須設置高度1.2公尺以上之臨時性安全維護設施,並隨時清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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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1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北市都授建 字第098630337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