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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5、5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25 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 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 ,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 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 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 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 第 5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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