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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83)府教五字第83066555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提高運動水準,特訂定臺 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係指各級學校業餘運動選手。及指導該優秀運動選手 之教練,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立大專院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或破大 會紀錄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三)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教育部指定輔 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以上組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四)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位以上參 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五)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破大會紀錄者。
  • 三、本獎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個人部分: 1.合於二(一)(二)(三)(四)者,破大會紀錄者新臺幣(以下同)二一、0 00元,第一名一五、000元,第二名一二、000元。第三名九、000元 。 2.合於二(五)者:一五、000元。 (二)團體部分: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助標準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教練部分: 1.指導個人部分: (1)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一)(二)(三)(四)者:破大會紀錄者七、0 00元,第一名五、000元,第二名四、000元,第三名三、000元。 (2)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五)者:四、000元。 2.指導團體部分: 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助標準額發給。
  • 四、比賽項目有個人紀錄者以個人申請,無個人紀錄者以團體申請,每項運動以最高獎助標 準額申請,不得重複,並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五、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違背運動道德情事,審查時得不予通過,其已給獎者得予撤銷並追 回獎助金。
  • 六、本獎助學金由本府教育局審查後核發。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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