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4 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 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理緊急處置使水道防護恢復至無影響安全 之虞所需之期間。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560202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