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6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 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八、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十、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一、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170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51007003號令發布定自115年3月3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