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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5500200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9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7條條文
  • 第 207 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 間不多,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已進入道路者,應儘速通過, 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 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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