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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51660967號令修正發布第3、6、10~12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 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 開立之證明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臨床實作訓練之考評,應包括由中央主管機關委 由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認可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 一、在國內修習醫學系、中醫學系雙主修,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以後始能畢業。 二、國外醫學系畢業生經選配分發,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始能完成 臨床實作訓練。 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考評,應包括前項臨床技 能測驗。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項之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 之選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兒童牙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二、口腔顎面外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齒顎矯正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四、贋復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五、牙周病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六、牙髓病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七、牙體復形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八、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合計至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 第 10 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 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一)。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六十七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二百五十小時以 上,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二、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 資格。當地國無醫師考試,需具當地國執業資格。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如附表一)。 2.畢業學分數達一百九十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八百六十小時以上 ,其中臨床實習時數達三千二百小時以上。
  • 第 11 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五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 (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四百零四小時以上 ,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中醫臨 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七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醫學 (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七十六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八百十五小時以 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二百八十小時以上,中醫 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 第 12 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四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三百小時以上,其 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六百五十小時以上(包含牙體 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學實驗, 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口腔外 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時以上。 二、牙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三)修業期限:六年以上。修業年限不足六年者,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 考資格。當地國無醫師考試,需具當地國執業資格。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牙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口腔基礎醫學及口腔臨床醫學(如附表三 )。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三十五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零九十六小時以 上,其中臨床模擬(simulation)時數達七百四十八小時以上( 包含牙體形態學實驗,牙體復形學實驗,牙周病學實驗,牙髓病 學實驗,固定、活動義齒學實驗,兒童牙醫學實驗,矯正學實驗 ,口腔外科、麻醉學實驗),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二千零十四小 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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