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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53004259號函修正第9、13、16、17、30、38、40、43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九、各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相 關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其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主管機關得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 開會議審查,各有關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以下簡稱基金首長) 應列席說明。 前項涉及盈虧(餘絀)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 討其產銷營運(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賸)餘轉虧損(短絀),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 討其產銷營運(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賸)餘,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
  • 十三、年度預算所列盈(賸)餘繳庫數(不含股息紅利分配數),應依主 管(管理)機關歲入預算分配期程解繳,非經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准,不得緩繳。 年度終了決算盈(賸)餘超過預算部分,除填補歷年虧損(短絀) 逕列決算辦理外,其餘應依法分配繳庫,並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 送主管機關。其有特殊原因須辦理緩繳者,應詳細敘明理由,報經 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准後,始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 程序辦理分配。 各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核定結果函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及財政局。
  • 十六、購建固定資產、委託處分資產、其他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其他待處 理資產,配合各級政府依法辦理協議價購、徵收、撥用、土地重劃 或都市更新者,由各基金自行依有關規定辦理;但涉及減資(折減 基金)繳交相關機關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均併 入決算辦理,並應依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無償取得之資產及研發成果作價取得之 股權,由各基金自行依有關規定併入決算辦理。
  • 十七、第十四點及基金其他項目,其中屬工程性質者,應依市議會審議通 過之計畫及預算期限切實執行,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自設定建造標準時,即審 酌其工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 、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 執行,以有效運用政府預算。 (二)如須分項發包,應按主體工程、附屬工程等之施工順序辦理。 (三)如因變更工程設計或都市計畫審議等相關問題,造成工程進度延 宕,應依相關作業程序積極處理,避免因工期延宕導致工程費用 鉅增。 (四)工程發包後,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如須增 加工程費時,應覓得財源後始得為之。 (五)前款增加之經費若無法自行調整挹注,須以修正總工程費方式於 以後年度增編預算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增編預算未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前,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應提 報市政會議通過並以府函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辦理發包或 契約變更事宜。 2.增編預算係納入年度預算案者,應於總預算案函送市議會時, 提供詳細書面說明資料,供市議會審議參考。 (六)工程發包如有流標、廢標情形,應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 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辦理,如工程所需經費經檢討已超出總工程 費,而採減項目(減體減量)發包再追加預算者,仍應依前款第 一目規定程序辦理。
  • 三十、基金來源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金之來源涉及資金轉投資之處分、資產變賣及依法協議價購、 徵收、撥用、土地重劃或都市更新者,準用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規定辦理。 (二)債務收入: 1.債務基金辦理其法定(主要)業務範圍內借新還舊之舉借長期 性債務,其有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者,應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併入決算辦理。 2.特別收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之執行,準用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涉及調整容納之流入科目,應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基 金來源項下第三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第一項涉及併入決算案件,準用第二十九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三十八、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應就各該單位計畫預算執行情形 ,按期編製報告,其差異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詳予分析差異原 因及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單位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提 報局(處、校)務或類似會議檢討採取對策。
  • 四十、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 情形切實填報並詳加檢討改善: (一)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應由負責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或類似會議 報告。 (二)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 機關適時提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三)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 各基金首長要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 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併同會計報告遞送主管機關、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 四十三、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提升營運(業務)績效, 另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實際數(實際執行 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情形,應 督促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考核,考核結果併年度考成辦理。 各基金執行預算,其員工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等行為 ,致政府財物或聲譽遭受重大損害者,除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 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懲處外,相關人員財務責任,依審計機關審查 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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