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測繪科:統籌協調本市測繪業務、土地與建物測量相關業務等法令研修 、督導考核土地開發總隊控制測量、建置測繪資訊平台等、各地政事務 所土地、建物測量業務與法令疑義請示、再鑑界案件業務及地籍測量專 業資格證明書核發等事項。 二 土地登記科:土地、建物登記、地籍相關業務與法令研修、督導與處理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地籍業務事項或法令疑義請示、地政士管理及地政 志工等事項。 三 地價科: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表、地價與標 準地價評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執行實價登錄作業、編製都市地 區地價指數、地價基準地選定與查估、低報地價土地處理、私有空地限 期建築使用及不動產估價師管理等事項。 四 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外國人及大陸地 區人士取得移轉不動產、劃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之限定、超額限建土地之照價收買、禁止分割最小面積、房屋租金之強 制減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及不動產交易之定型化契約、廣告查核、消 費爭議業務等事項。 五 地用科:土地徵收、公地撥用業務、徵收撥用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使 用管制作業、本局經管土地利用及公地資料統計等事項。 六 土地開發科:整體開發地區開發方案規劃、土地開發政策研擬與法令研 修、本市實施平均地權與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業務及督 導土地開發總隊開發業務等事項。 七 資訊室:地政業務資訊化、資訊機房與設備軟硬體之規劃、管理及協調 聯繫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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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05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