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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企甲字第09509175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企劃服務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科長及各 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監理處、里辦公室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 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 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並加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毀 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 第7款、第2項第4款規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 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 30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40日( 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特殊個案依財政部 函示辦理。 (三)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定,由分處派 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 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使用牌照稅 1.汽、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 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1日。 2.汽、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 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 2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里辦公室、消 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第 2款者並應加附修車 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 間之使用牌照稅。
  • 三、宣導方式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 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室分送,供災區納稅義 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件,積極處理 民眾疑難問題。
  • 四、報表編製 (一)各分處、牌照稅股應於災害發生後 1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 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後,交企劃服務科據以陳報;惟為掌 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時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報表。 (二)企劃服務科應於災害發生後45日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減免或 緩徵稅捐統計表」1式2份,送財政部賦稅署、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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