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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二字第097387361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性別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及怠金 額度(新臺幣: 元)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僱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 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7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一)非申訴案件〈如違 規廣告〉,得限期改善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 如期改善。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二) 申訴案件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2 僱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 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8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3 僱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者。 第9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4 僱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 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 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 規定者。 第10條、 第38條之 1 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5 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離職及解僱,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11條第 1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者。 第11條第 2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 僱主,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 第13條第 1項後段 第38條之 1 處 10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8 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 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者。 第13條第 2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性騷擾 案件暨性侵害案件)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9 受僱者為第14條至第20 條之請求時,僱主視為 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10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 僱主,未設置托兒設施 措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 措施。 第23條、 行政執行 法第28條 第1項、 30條第1 、第31條 第1項 處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 金 一般處理原則 經輔導、獎勵、勸導、 糾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 公法上義務,並通知限 期改善〈如無正當理由 〉而不如期改善,處5 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
    11 僱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 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36條、 第38條 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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