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參酌行政罰法之法理予以 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項 次 減免或 增減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第 7條 第 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予處罰。 第 9條 第 3項 4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本文 5 5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予處罰。 第13條 本文 6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本府勞工局主管法規中未有法定最高額 3000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故不得援引第 19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7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8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9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8條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 10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 但書 11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 但書 12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第 9條 第 2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二分 之一。 13 5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輕處罰。 第 9條 第 4項 14 得 增 加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第18條 第 2項 15 2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1項 、第 3 項 16 3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裁處之。 第15條 第 2項 、第 3 項 17 4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之。 第16條 18 5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1項 19 6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 第 2項 - 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項 次 違 反 事 件 法條依據 (性別工 作平等法 ) 法定罰鍰及怠金 額度(新臺幣: 元)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僱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 之招募、甄試、進用、 分發、配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7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一)非申訴案件〈如違 規廣告〉,得限期改善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 如期改善。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二) 申訴案件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2 僱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 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8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3 僱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 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 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者。 第9條、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4 僱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 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 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 規定者。 第10條、 第38條之 1 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含第5次 ):50萬元。 5 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離職及解僱,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者。 第11條第 1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 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 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者。 第11條第 2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 僱主,未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 第13條第 1項後段 第38條之 1 處 10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8 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 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者。 第13條第 2項、 第38條之 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裁罰原則(性騷擾 案件暨性侵害案件)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含第3次 ):50萬元。 9 受僱者為第14條至第20 條之請求時,僱主視為 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10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 僱主,未設置托兒設施 措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 措施。 第23條、 行政執行 法第28條 第1項、 30條第1 、第31條 第1項 處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 金 一般處理原則 經輔導、獎勵、勸導、 糾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 公法上義務,並通知限 期改善〈如無正當理由 〉而不如期改善,處5 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並得連續處罰。 11 僱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 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36條、 第38條 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般裁罰原則 1.第1次:5萬元。 2.第2次以上(含第2次 ):10萬元。 - 四、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時,應審酌:(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2)所生影響及(3)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4)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等因素,酌量加重或減輕。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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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二字第097387361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