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 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 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本辦法所稱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代辦費及使用費。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4 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於公告指定期間內,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二、自公告受理期間開始日起至申請時,應連續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三、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 及五年級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 、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 延畢學生)。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5 條前條第一款之勞工,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 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 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6 條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 證明文件影本。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均含詳細記事 )一份。配偶、子女及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上開文件。 四、第四條第二款但書之情形,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五、就學繳款單據影本。 六、其他經勞動局公告指定之文件。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9 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二、逾第六條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四、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0 條申請人之子女符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者,每名子女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以 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未達新臺幣六萬元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3 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不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第 14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並由勞動局公告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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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1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115年8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26日修正發布全文16條,依第16條規定:自115年08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