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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5 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1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115年8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5月26日修正發布全文16條,依第16條規定:自115年08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