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部分,應於每月十 日前依下列規定以電連存帳方式彙總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提供之繳 款帳號轉帳繳納: (一)繳款銀行及專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二)繳款帳號:虛擬帳號,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 憑單方式(如附表十)。 (三)繳費作業: 1.於每月十日前使用退撫基金管理局網路版「個人專戶制退撫儲 金繳納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儲金繳納平台),依公務人員及 教育人員各身分別產製繳費清單,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 撥及個人提繳部分得以合併編製薪津代扣款付款憑單或先撥存 機關保管款專戶,再彙總匯入繳費清單所列繳費資訊之繳款帳 號。 2.得下載儲金繳納平台提供繳費證明單,或利用財政局網站「臺 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下載對帳單」/「電子化報表系統」 /「報表查詢列印」/「一般報表查詢列印」/「日報」/「 UCOMB30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傳匯明細資料」,下載傳匯明細資 料作為支出憑證。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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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30875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114年12月04日修正第12點條文,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